九、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成果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 SCI 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种类包括: 项目立项奖励,学术著作奖励,重要报告奖励,论文,标准奖励,科技成果获奖奖励,科研平台建设立项奖励,创新团队奖励等。
第三条 科技工作奖励经费纳入重点实验室年度财务预算范围。
第二章 项目立项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以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准高水平研究项目,项目立项后,对项目组实施奖励,其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项目发布单位 |
项目类型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备注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重点项目 |
15 |
|
面上项目 |
2 |
|
青年基金项目 |
1.5 |
|
地区基金项目 |
1 |
|
科技部 |
国家重大专项 |
10 |
子课题2万元/项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
10 |
子课题2万元/项 |
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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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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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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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10 |
子课题2万元/项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10 |
子课题2万元/项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 |
2 |
|
全国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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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规划部级项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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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课题(不包括人才项目)、横向课题 |
到账经费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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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获立奖的项目必须有经费进入校财务;2.备注栏中的(子)课题以项目立项任务书为准,不承认立项后的再分解课题。3.立项奖励项目均为科研类项目。4.奖励到账经费不包括外拔经费、设备代采购部分。 |
第三章 学术著作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职工独立在国内外合法出版社公开首次出版的专著(不含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文艺著作等 ), 根据申报著作原件,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奖励标准按 1万字取整计算,专著每1万字奖励 200元,学术著作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者,奖励标准x2;获得行业或出版社出版基金资助者,奖励标准x1.5。专著最高奖励限额 0.8万元。
第四章 重要报告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在非双边国际学术会议所做的大会特邀(主题)报告,每次奖励0.2万元。以正式邀请函、会议秩序册和会场实况证据为准。
第七条 以重点实验室署名提交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非公开发表的成果,被政府及有关机关部门采纳,且提供有效证明(采纳证明必须有采纳单位的公章,非单位部门章,即各部委公章、省政府公章、市政府公章和厅机关公章),按以下标准奖励:
(1)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每篇奖励 3万元。
(2)被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采纳的、或得到省领导重要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每篇奖励1万元。
第五章 论文、标准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和第一作者,理工类发表在《新疆工程学院论文分区》一、二、三、四区期刊的论文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奖励。人文社科类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分别给予0.5万元、0.2万元的奖励。
对于论文第一作者标注同等贡献情况的或第一作者同时标注多个单位的,按作者单位实际排序先后判定,只有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排在首位的才视为第一单位。论文只计第一作者,若论文第一作者为学生,通讯作者为该生的指导教师的论文,指导教师可视为第一作者奖励。
第九条 以重点实验室名义主持或参与制定且已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1 万元、0.5万元以内奖励。
第六章 成果获奖再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独立或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省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社会力量设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具有国家奖提名资格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或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200 |
一等奖 |
150 |
二等奖 |
100 |
省部级奖 |
特等奖 |
30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0 |
三等奖 |
5 |
中国专利奖 |
金奖 |
10 |
银奖 |
5 |
优秀奖 |
2 |
第十一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奖时,重点实验室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获奖单位时,分别按第十条标准的 50%、30%、20%和 10%奖励我校获奖人员。
第十二条 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独立或第一获奖单位,获全国性行业奖项一等奖,按省部级二等奖奖励标准执行奖励。
第七章 基地平台建设立项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准教育部或国防科工委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奖励申报团队16 万元,获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申报团队8万元。
第八章 创新团队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准教育部创新团队,奖励8万元;获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团队,奖励 5万元。
第九章 奖励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实验室每年年底开展科技奖励申报工作,由人事处统筹制定申报方案。
第十六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或集体的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部门对成果项目进行初审,各单位将汇总表和相关支撑材料统一提交到科研处。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逐项复核、确认,将汇总结果提交人事处,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九条 同一奖励项目如属本校多个部门合作完成,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他单位、个人不作重复申报;若已按低级别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级别的奖金差额给予补发。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有效,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次年补报,超过-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
第二十条 各类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由计财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获得各类奖励的个人或团队如在科技论文发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等中存在剽窃、抄袭、仿冒、篡改等欺骗行为,不受时间限制,一经查出,严格落实师德师风“一票否决”,除撤销奖励、追回全部奖金外,由纪检监察、党委教师工作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提到的科研工作情况,但对学校有突出或重大贡献的,经个人或团队所在单位提出,可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金额分配。对于集体奖励,奖金统一发至团队主持人,奖金分配比例由主持人按照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并提交亲笔签名的分配方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学院、处、室),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科研产出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