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煤炭绿色智能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平台开放仪器的管理及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西部能源研究院实验大厅内所有仪器及使用仪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主要服务于学院教学科研业务,在优先满足师生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同时向全校及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第四条 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实验室仪器使用采用收费制度,所有仪器使用收费均用于实验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技术审核程序,通过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不断提升实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鼓励引进国际先进的测试技术,鼓励开展高水平的实验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仪器的规划、购置、管理、维修等方面的领导与决策工作。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总体负责全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都由专人管理,其中包括大型精密设备和小型设备两类,不同类型设备管理方法不同:
2.1大型精密设备:指体积庞大或固定安装,使用率低,价格昂贵、一般无法携带外出的设备。由实验室指定专员管理,统一维修。
2.2小型设备:指价格较低、使用率高、一般外出使用的设备。由实验室指定负责人(实验师)进行的借出和收回,管理人员应及时清查,避免丢失。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对待每次实验工作,提前作好准备工作,需预热的设备,要提前作好预热工作,为使用者提供良好、便捷的实验环境。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使用者在实验过程遇到的问题须耐心解答,并及时解决。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由实验室所分配的管理人员负责,需要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提前进行预约登记,未按规定登记者,不给予安排。
第六条 非本室人员使用本实验室仪器,须提前登记,经仪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七条 仪器到货后要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大型仪器需建立完整的仪器档案,其中大型精密设备需单独建档仪器档案建档方法参照新疆工程学院设备入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设备使用办法
第一条 对大型、新购置的仪器,安装调试后委托仪器公司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条 实验室内部工作人员应定期组织仪器使用培训。
第三条 仪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操作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熟悉操作指令和应急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做好仪器维护和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水、防腐蚀等工作,定期组织性能检查和检定校准工作,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仪器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实验室,并组织维修。
第五条 制定使用说明及安全操作规程。仪器管理人员对初次使用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培训。
第六条 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工作日志,每天对仪器的状态、使用情况、发现的问题、解决办法等进行详细的记录。
第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按人员类别区分,一类人员:本实验室及研究院教师团队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使用费;二类人员:本校科研工作团队及援疆高校科研团队使用仪器设备,收取50%使用费,三类人员:其他教师或社会团体、个人使用仪器收取设备使用费。
第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收费包含实验测试和实验分析的成本,实验测试部分收费包括模型、样品制作,水、电、耗材,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场地等;实验分析部分收费包括模型设计、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实验室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具体标准及经费结算;项目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使用费的预算及支付。
第十条 使用者填写预约登记表,提交给仪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接到预约登记表后,将就所要实验内容和时间与使用者进行交流,并准备好实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使用仪器时应严格遵循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及仪器使用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装仪器任何部件。
第十一条 实验分析完成后,须按照仪器操作规程完成善后工作,清理实验台,完成《仪器使用登记表》及《样品测试登记表》。
第四章 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尽可能地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 凡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赔偿:(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工作;(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拆、改仪器设备;(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缺失。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有关人员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核实,可免予赔偿:(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2)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4)由于其主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1)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第六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处分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