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动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校内自主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本校教职工依托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一条 资助范围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申请者需依据《指南》规定的范围进行申请,不在《指南》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新疆工程学院教职工达到要求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 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领域;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科学、可行,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严谨科学。
第四条 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申请者和项目组成员须本人在申请书签字确认,申请表一定要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第五条 项目的研究年限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立项当年的1月1日,完成时间为次年12月31日,每个项目平均资助经费为10万元。具体考核指标为研究期限内发表至少1篇三区SCI或中文EI检索论文,或2篇以上北大核心论文,或授权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含境外专利),或一项行业标准。
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每年11-12月份集中受理,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者填写《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课题申请书》,申请书电子版(PDF格式)根据《指南》要求提交至实验室。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立项与评审
第七条 实验室组织基金项目的初复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超项;
(4)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5)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6)申请者对先前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实验室课题管理负责人联系专家进行评审。集中组织至少三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九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会审报告,对评选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并在实验室网站公示。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在终审后签发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收到评审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课题研究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需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不按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进度或延期申请的课题,视为自动终止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时,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新疆工程学院的财务制度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在研究计划中作好资助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如下:实验材料费、测试费、加工费比例为30%;差旅费、会议费比例为30%;版面费、专利费、资料费等学术成果费比例为40%,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按课题研究进度拨款。拨款方式:课题资助经费的80%按进度计划由计划财务处拨付给课题负责人用于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余20%待课题结题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在财政制度规定范围内,课题承担者有权按照工作计划的安排支配费用的使用。对于经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课题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或停拨资助经费。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前向实验室报送《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及有关的软硬件等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合格的标准与资助强度匹配,提供有关论文、专著、专利、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SCI及EI论文需提供检索证明。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和申请的专利等,第一单位均应是“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同时应标注“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英文标注“Funded by the Research Fund of Key Laboratory of Xinjiang Coal Resources Green Mining, Ministry of Education(项目编号)”。
标注单位格式如下:
1.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新疆 乌鲁木齐 830023
2.Key Laboratory of Xinjiang Coal Resources Green Mining, Ministry of Education, Xinji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Urumqi 830023, China
未按要求标准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统计。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对完成成果特别优秀的课题进行连续资助。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与本实验室共同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新疆工程学院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