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二、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新疆煤炭资源绿色开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2)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4)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新疆工程学院是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1)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2)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3)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4)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矿业工程与地质学院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1)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2)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4)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5)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新疆工程学院学院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由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的全职人员,除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2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1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定期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cm

友情链接